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牧〔2013〕62号


索 引 号 10200-01-2021-0011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畜牧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11日
标  题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牧〔2013〕62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牧〔2013〕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切实做好我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的净化工作,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关于加强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集成与示范工作的意见》(疫控(监)〔203〕7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附件: 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

  2013年7月11日

  附 件

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为了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从源头净化重大动物疫病、垂直传播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二、净化目标

  (一)实施净化畜种范围:父母代以上的种鸡、种鸭、种鹅,种猪、原种猪,种牛、奶牛,种羊。

  (二)净化疫病种类: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

  (三)计划进度

  到2015年底,祖代以上种禽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达到净化标准,到2020年底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到2015年底,原种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达到净化标准,到2020年底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到2015年底,种牛场、国家大型乳制品加工企业奶源基地、供直接饮用奶和学生奶的奶牛场布鲁氏菌病和牛结核病达到净化标准,到2020年底所有种用牛、羊以及奶牛场达到净化标准。

  三、职责分工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净化工作的开展。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工作。承担疫病净化检测方法的筛选与集成,指导养殖场户制定净化方案,对养殖场疫病净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验收。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辖区内养殖场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和净化效果的维持。监督净化过程中需扑杀的阳性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

  (四)养殖场(小区):是实施动物疫病净化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落实免疫、采样、检测、淘汰、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规范养殖行为,完善基础性设施。具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照《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档案的通知》(豫牧〔2011〕7号)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养殖场必须将净化检测结果及时上报至当地畜牧部门,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养殖场开展净化时可委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四、技术保障

  全省统一每种疫病净化检测方法、试剂和标准,明确净化技术路线。对实施净化的养殖场进行分级培训。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动物疫病净化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加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为不具备净化检测能力的养殖场提供检测服务。

  五、经费保障

  各地要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将疫病监测和监测阳性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扑杀动物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养殖场负担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经费支出。

  六、综合管理

  (一)建立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基地和净化联盟。种畜禽场和奶牛场疫病净化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对实施疫病净化的养殖场可优先推荐其加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的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基地和净化联盟。对能履行动物疫病净化示范联盟章程所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养殖场悬挂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的“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基地牌匾”,对经过净化示范或经过监测连续多年达到净化标准的养殖场可以加挂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的“无特定动物疫病养殖场牌匾”或认证证书。定期公布养殖场疫病净化效果信息,为实现企业产品的优质优价搭建平台。

  (二)养殖场实施净化是项目申报的前提条件,对不实施净化或净化结果不合格者,在项目申报、经费使用上不予支持。

  奶牛场(小区)不实施净化或净化结果不符合《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农业部公告第1137号)中第3 条规定的,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第十四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种畜禽场不实施净化或净化结果连续两年不符合农业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中3.1-3.5条规定的,不予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为其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附件:1.种猪场猪瘟净化方案

  2.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方案

  3.种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净化方案

  4.种禽场高致病性禽流感净化方案

  5.种鸡场鸡新城疫净化方案

  6.种鸡场鸡白痢净化方案

  7.种鸡场禽白血病净化方案

  8.种畜场、奶牛场(小区)布鲁氏菌病净化方案

  9.奶牛场(小区)结核病净化方案

  以上附件见河南省畜牧业信息网(http://www.hnxmy.gov.cn)

 

  附件1

种猪场猪瘟净化方案

  一、净化标准

  以种猪场为单位,连续2年无临床病例,免疫抗体合格率≥70%;病原学监测结果连续1年以上无阳性。

  二、净化技术路线

  按照“检测-淘汰/分群→免疫→检测→淘汰-净化”的程序,采取对野毒感染猪群进行扑杀或淘汰,对假定阴性猪群实施高密度免疫,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综合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开展猪瘟净化工作。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净化实施步骤

  (一)集成净化检测方法

  1.病原检测:按照《猪瘟诊断技术》(GB/T 16551-2008)中规定的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方法、猪瘟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GB/T 27540-2011)或检测猪瘟抗原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SFV-Ag ELISA)方法,适用于扁桃体和血清样品的检测。

  2.抗体检测:按照《猪瘟诊断技术》(GB/T 16551-2008)中规定的检测猪瘟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SFV-Ab ELISA)方法,适用于血清样品的检测。

  (二)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按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根据净化结果分群饲养,不从非净化场引种;严格执行引种隔离、观察、检测制度。

  (三)净化前的准备

  1.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实施方案。

  2.技术人员:具有熟练进行耳静脉、前腔静脉和组织样品采集与检测的技术人员。

  3.仪器设备:配备血液与组织样品采集、处理、保存设备,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设备。

  (四)净化

  建议在种猪群猪瘟病毒感染率<10%的条件下实施净化。按照“首次检测→扑杀/隔离→免疫→二次检测→扑杀/淘汰→再次检测→扑杀”等步骤进行净化。

  1.首次检测

  应用RT-PCR、荧光定量RT-PCR或CSFV-Ag ELISA方法, CSFV-Ab ELISA方法分别对核心群、后备群所有猪进行病原和抗体检测。后备群转为生产群前再次进行病原和抗体检测,病原学检测阴性且免疫抗体合格者留作种用。

  2.扑杀/隔离、免疫

  病原检测阳性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病原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猪群,个体免疫抗体合格的猪留作种用,隔离个体免疫不合格的猪并进行加强免疫;对病原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猪群,全群加强免疫一次。

  3.二次检测

  间隔3个月再次对核心群、后备群以及免疫后的隔离猪群进行病原和免疫抗体检测。病原学检测阴性且免疫抗体合格的猪可留作种用。

  4.扑杀/淘汰

  二次检测病原学阳性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病原学检测阴性但连续2次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猪进行淘汰。

  5.再次检测

  对连续2次病原学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猪,每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每次每群抽检数量30~60头;不足30头者全部检测。凡出现病原学阳性个体者对全群进行普检,并扑杀阳性猪;凡病原检测阴性的猪群,免疫抗体合格的猪继续留作种用,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猪参照“2、扑杀/隔离、免疫”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6.结果判定

  连续2次病原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免疫抗体合格率≥70%,该猪群为净化猪群;否则按照净化步骤循环进行。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猪的处理均应在10天内完成。

  四、净化效果的维持

  (一)管理

  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全面做好清洁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人员进出控制隔离制度;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二)免疫

  种猪场坚持免疫接种,严格遵循《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猪群实施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持续监测

  净化猪群建立后,每6个月进行一次病原和免疫效果监测,每次每群抽检30-60头,不足30头者全部检测,以持续维持净化猪群的健康状态。

 

  附件2

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方案

  一、净化标准

  以种猪场为单位,连续2年无临床病例,抗体合格率≥70%,且病原学监测结果连续1年以上无阳性。

  二、净化技术路线

  按照“检测→淘汰/分群→免疫→检测→淘汰-净化”的程序,采取对野毒感染猪群进行淘汰,对假定阴性猪群实施高密度免疫,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综合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开展猪伪狂犬病净化工作。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净化实施步骤

  (一)集成净化用检测方法

  1.病原检测:按照《伪狂犬诊断技术》(GB/T18641-2002)中规定的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或《猪伪狂犬病免疫酶试验方法》(NY/T 678-2003)中规定的gE鉴别酶联免疫吸附试验(gE-ELISA)方法,分别适用于组织样品和血清样品检测。

  2.抗体检测:按照《伪狂犬诊断技术》(GB/T18641-2002)中规定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方法,适用于血清样品检测。

  (二)规范饲养行为

  按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根据净化结果分群饲养,不从非净化场引种;严格执行引种隔离、观察、检测制度。

  (三)净化前的准备

  1.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实施方案。

  2.技术人员:具有熟练进行耳静脉、前腔静脉和组织样品采集与检测的技术人员。

  3.仪器设备:配备血液与组织样品采集、处理、保存设备,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设备。

  (四)净化

  根据猪伪狂犬病毒野毒感染状况,将猪场分为:高风险场(野毒感染率≥10%)、中风险场(野毒感染率在1-10%之间)和低风险(野毒感染率≤1%)场。建议低或中等风险猪场可实施净化。按照“首次检测→扑杀/隔离→免疫→二次检测→扑杀/淘汰→再次检测→扑杀”等步骤进行净化。

  1.首次检测

  对全部种猪和后备猪作一次伪狂犬病野毒感染检测,阴性者留作种用。

  2.隔离淘汰

  野毒感染检测阳性者及时淘汰,或立即免疫基因缺失疫苗进行隔离饲养,间隔4-6周后加强免疫1次并作为商品猪出栏。

  3.二次检测

  间隔3个月再次进行一次野毒感染普检,再次淘汰/隔离阳性猪。

  4.再次检测

  连续2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以后每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每次每群抽检30-60头份,不足30头者全部检测。若抽检出现野毒感染阳性,则全群检测并淘汰/隔离阳性猪。

  5.结果判定

  连续2次抽检结果均为阴性且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则该猪群为净化猪群;否则按照净化步骤循环进行。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猪的处理均应在10天内完成。

  四、保障净化效果

  (一)管理

  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全面做好清洁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人员进出控制隔离制度;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二)免疫

  种猪场坚持免疫接种,严格遵循《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猪群实施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持续监测

  净化猪群建立后,每6个月进行一次野毒感染监测和免疫抗体监测,每次每群抽检30-60头,不足30头者全部检测,以持续维持净化猪群的健康状态。

 

  附件3

种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净化方案

  一、净化标准

  以种猪场为单位,连续2年无临床病例,且病原学监测结果连续1年以上无阳性。

  二、净化条件

  (一)种猪群出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临床症状超过12个月 ;

  (二)预估种猪群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感染率<25%(30个样本/群);

  (三)种猪群距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感染场超过3公里;

  (四)种猪群采用隔离生产系统(分群/分区隔离饲养);

  (五)种猪群停止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时间≥2年或从没有使用过疫苗,且净化期间不使用疫苗。

  三、净化技术路线

  按照“检测-淘汰/分群→免疫→检测→淘汰-净化”的程序,采取对野毒感染猪群进行扑杀或淘汰,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综合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净化工作。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净化实施步骤

  (一)集成净化检测方法

  1.病原检测:按照《鉴别猪呼吸与繁殖综合征病毒高致病性与经典毒株复合RT-PCR方法》(GB/T 27517-2011)中规定的复合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方法检测,适用于组织样品和血清样品。

  2.抗体检测:按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GB/T18090-2008)中规定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方法检测,适用于血清样品检测。

  (二)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按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根据净化结果分群饲养,不从非净化场引种;严格执行引种隔离、观察、检测制度。

  (三)净化前的准备

  1.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实施方案。

  2.技术人员:具有熟练进行耳静脉、前腔静脉和组织样品采集与检测的技术人员。

  3.仪器设备:配备血液与组织样品采集、处理、保存设备,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设备。

  (四)净化

  1.首次检测

  利用RT-PCR和ELISA方法分别对所有核心群、后备群进行病原学和抗体检测,二者检测结果均阴性者留作种用。

  2.扑杀

  若RT-PCR和ELISA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或ELISA结果为阴性但RT-PCR为阳性,表明该猪已经被野毒感染,应扑杀感染猪,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3.隔离淘汰

  ELISA检测结果阳性但RT-PCR为阴性的猪,应及时隔离饲养,间隔2周后重新采样检测。若ELISA 和RT-PCR检测均为阴性者留作种用;若ELISA检测结果阳性但RT-PCR为阴性的猪,应及时淘汰;若RT-PCR检测结果阳性,扑杀感染猪。

  4.二次检测

  间隔3个月再次采用RT-PCR和ELISA方法进行一次普检,处置措施同首次检测。

  5.再次检测

  连续2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以后每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每次每群抽检30-60头份,不足30头者全部检测。若有抽检出现阳性者则对全群进行普检并扑杀/淘汰阳性猪。

  6.结果判定

  连续2次采用RT-PCR和ELISA方法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猪群为净化猪群,否则按照净化步骤循环进行。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猪的处理均应在10天内完成。

  五、净化效果的维持

  (一)管理

  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全面做好清洁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人员进出控制隔离制度;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二)免疫

  种猪场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猪群实施除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外的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持续监测

  净化猪群建立后,每6个月进行一次病原和抗体监测,每次每群抽检30-60头,不足30头者全部检测。以持续维持净化猪群的健康状态。

 

  附件4

种禽场高致病性禽流感净化方案

  一、净化标准

  以种禽场为单位,连续12个月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合格率≥70%,病原学监测结果阴性,且无临床病例。

  二、净化技术路线

  按照“检测-扑杀/免疫-检测-扑杀/免疫-检测-扑杀/淘汰”的程序实施净化。对病原学检测阳性禽只所在的养殖场,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置;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禽群,采用“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加强免疫;对加强免疫后抗体水平仍不合格的禽群实施淘汰。同时采取加强消毒和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综合措施。具体净化技术路线如下: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净化实施步骤

  (一)集成净化检测方法

  1.病原检测: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2003)中规定的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方法检测,适用于咽喉/泄殖腔拭子样品和组织样品的检测。

  2.抗体检测: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2003)中规定的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适用于血清样品的检测。

  (二)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按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根据净化结果分群饲养,不从非净化场引种;严格执行引种隔离、观察、检测制度。

  (三)净化前的准备

  1.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实施方案。

  2.技术人员:具有能熟练进行翅静脉、心脏血液及咽喉/泄殖腔拭子的采集与检测的技术人员。

  3.仪器设备:配备血液与组织样品采集、处理、保存设备,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设备。

  (四)净化

  1.首次检测

  (1)病原学检测

  种禽在70~90日龄时,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采用RT-PCR方法对全群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检测。

  (2)免疫抗体检测

  种禽在70~90日龄时,采用HI试验方法对全群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抗体检测。

  HI值>4log2判为免疫抗体阳性。种禽场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2.扑杀/隔离、免疫

  RT-PCR检测阳性禽及同群禽,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中对临床病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RT-PCR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禽群,隔离个体免疫不合格的禽只并进行加强免疫;对RT-PCR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禽群,全群加强免疫一次。

  3.二次检测

  (1)病原学检测

  种禽在130~150日龄时,再次对全群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检测。

  (2)免疫抗体检测

  种禽在130~150日龄时,再次对全群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抗体检测。

  4.扑杀/隔离、免疫

  二次检测RT-PCR阳性禽及同群禽,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中对临床病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RT-PCR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禽群,隔离个体免疫不合格的禽只并进行加强免疫;对RT-PCR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禽群,全群加强免疫一次。

  5.再次检测

  (1)病原学检测

  连续两次病原学检测均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阴性的群体,间隔1个月后按全群0.5%的比例抽检1次进行RT-PCR检测,对RT-PCR检测阳性禽及同群禽,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中对临床病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若无阳性禽只,每3个月按全群0.5%的比例抽检。

  (2)免疫抗体检测

  连续两次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的群体,间隔1个月后按全群0.5%的比例抽检1次进行抗体检测。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禽群继续留作种用;对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禽群淘汰。

  6.结果判定

  连续2次病原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免疫抗体合格率≥70%,该禽群为净化禽群;否则按照净化步骤循环进行。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禽的处理均应在10天内完成。

  四、净化效果的维持

  (一)管理

  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全面做好清洁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人员进出控制隔离制度;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二)免疫

  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禽群实施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持续监测

  净化禽群建立后,每6个月按全群0.5%的比例进行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和免疫情况的监测,以持续维持净化禽群的健康状态。

 

  附件5

种鸡场鸡新城疫净化方案

  一、净化标准

  以种鸡场为单位,连续12个月鸡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70%,病原学监测结果阴性,且无临床病例。

  二、净化技术路线

  按照“检测-扑杀/免疫-检测-扑杀/免疫-检测-扑杀/淘汰”的程序实施净化。对病原学检测阳性鸡所在的养殖场,按照农业部《鸡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置;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鸡群,采用“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鸡新城疫疫苗加强免疫;对加强免疫后抗体水平仍不合格的鸡群实施淘汰。同时采取加强消毒和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综合措施。具体净化技术路线如下: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净化实施步骤

  (一)集成净化检测方法

  1.病原检测:按照《鸡新城疫诊断技术》(GB/T 16550-2008)中规定的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方法检测,适用于咽喉/泄殖腔拭子样品和组织样品的检测。

  2.抗体检测:按照《鸡新城疫诊断技术》(GB/T 16550-2008)中规定的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适用于血清样品的检测。

  (二)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按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根据净化结果分群饲养,不从非净化场引种;严格执行引种隔离、观察、检测制度。

  (三)净化前的准备

  1.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实施方案。

  2.技术人员:具有能熟练进行翅静脉、心脏血液及咽喉/泄殖腔拭子的采集与检测的技术人员。

  3.仪器设备:配备血液与组织样品采集、处理、保存设备,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设备。

  (四)净化

  1.首次检测

  (1)病原学检测

  种鸡在100~110日龄时,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采用RT-PCR方法对全群进行鸡新城疫病原学检测。

  (2)免疫抗体检测

  种鸡在100~110日龄时,采用HI试验方法对全群进行鸡新城疫抗体检测。

  HI值>5log2判为免疫抗体阳性。种鸡场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2.扑杀/隔离、免疫

  RT-PCR检测阳性鸡及同群鸡,按照农业部《鸡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中对临床病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RT-PCR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鸡群,隔离个体免疫不合格的鸡只并进行加强免疫;对RT-PCR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鸡群,全群加强免疫一次。

  3.二次检测

  (1)病原学检测

  种鸡在140~150日龄时,再次对全群进行鸡新城疫病原学检测。

  (2)免疫抗体检测

  种鸡在140~150日龄时,再次对全群进行鸡新城疫抗体检测。

  4.扑杀/隔离、免疫

  二次检测RT-PCR阳性鸡及同群鸡,按照农业部《鸡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中对临床病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RT-PCR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鸡群,隔离个体免疫不合格的鸡只并进行加强免疫;对RT-PCR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鸡群,全群加强免疫一次。

  5.再次检测

  (1)病原学检测

  连续两次病原学检测均为鸡新城疫阴性的群体,间隔1个月后按全群0.5%的比例抽检1次进行RT-PCR检测,对RT-PCR检测阳性鸡及同群鸡,按照农业部《鸡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中对临床病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若无阳性鸡,每3个月按全群0.5%的比例抽检。

  (2)免疫抗体检测

  连续两次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的群体,间隔1个月后按全群0.5%的比例抽检1次进行抗体检测。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鸡群继续留作种用;对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鸡群淘汰。

  6.结果判定

  连续2次病原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免疫抗体合格率≥70%,该鸡群为净化鸡群;否则按照净化步骤循环进行。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鸡的处理均应在10天内完成。

  四、净化效果的维持

  (一)管理

  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全面做好清洁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人员进出控制隔离制度;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二)免疫

  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鸡群实施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持续监测

  净化鸡群建立后,每6个月按全群0.5%的比例进行一次鸡新城疫病原和免疫情况的监测,以持续维持净化鸡群的健康状态。

 

  附件6

种鸡场鸡白痢净化方案

  一、净化标准

  以种鸡场为单位,连续12个月祖代种鸡场检测鸡白痢阳性率≤0.01%,父母代种鸡场检测鸡白痢阳性率≤0.1%,且无临床病例,该鸡群为鸡白痢净化鸡群。

  二、净化技术路线

  按照“检测-淘汰/隔离-检测-淘汰/隔离-检测-淘汰/隔离”的程序,采取淘汰鸡白痢检测阳性鸡和可疑鸡、隔离同群阴性鸡,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综合措施以达到净化。具体净化技术路线如下: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净化实施步骤

  (一)集成净化检测方法

  按照《鸡伤寒和鸡白痢诊断技术》(NY/T536-2002)中规定的全血平板凝集试验方法检测,适用于全血样品的检测。

  (二)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按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根据净化结果分群饲养,不从非净化场引种;严格执行引种隔离、观察、检测制度。

  (三)净化前的准备

  1.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实施方案。

  2.技术人员:具有能熟练进行翅静脉、心脏血液样品的采集与检测的技术人员。

  3.仪器设备:配备血液与组织样品采集、处理、保存设备,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设备。

  (四)净化

  1.首次检测、隔离、淘汰

  种鸡在100~110日龄时,进行第一次普检。淘汰阳性鸡及可疑鸡,隔离观察同群阴性鸡。

  2.二次检测、隔离、淘汰

  种鸡在130~140日龄时,进行第二次普检。淘汰阳性鸡及可疑鸡,隔离观察同群阴性鸡。

  3.再次检测

  若连续两次检测均为阴性的鸡群,间隔1个月按全群1%的比例进行抽检,若出现阳性鸡,则进行普检;若无阳性,则每6个月按鸡群1%的比例抽检。淘汰阳性鸡、可疑鸡及其所产种蛋。

  4.结果判定

  (1)祖代种鸡场连续两次抽检阳性率≤0.01%,该鸡群为鸡白痢净化鸡群。

  (2)父母代种鸡场连续两次抽检阳性率≤0.1%,该鸡群为鸡白痢净化鸡群。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鸡的处理均应在10天内完成。

  四、净化效果的维持

  (一)管理

  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全面做好清洁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人员进出控制隔离制度;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二)免疫

  种鸡场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鸡群实施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持续监测

  净化鸡群建立后,每6个月按全群1%的比例采集全血样品进行一次鸡白痢监测,以持续维持净化鸡群的健康状态。

 

  附件7

种鸡场禽白血病净化方案

  一、净化标准

  以种鸡场为单位,连续12个月血清学或病原学监测结果阴性,且无临床病例。

  二、净化技术路线

  按照“检测-淘汰/隔离-检测-淘汰/隔离-检测-淘汰/隔离”的程序,采取淘汰禽白血病检测阳性鸡和可疑鸡、隔离同群阴性鸡,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综合措施以达到净化。具体净化技术路线如下: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净化实施步骤

  (一)集成净化检测方法

  1.病原检测:按照《J-亚群禽白血病防治技术规范》中规定的J-亚群禽白血病病原分离方法检测,适用于血清或血浆样品和肝、脾、肾等组织样品的检测。

  2.抗体监测:按照《J-亚群禽白血病防治技术规范》中规定的J-亚群禽白血病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方法检测,适用于血清样品的检测。

  (二)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按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根据净化结果分群饲养,不从非净化场引种;严格执行引种隔离、观察、检测制度。

  (三)净化前的准备

  1.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实施方案。

  2.技术人员:具有能熟练进行翅静脉、心脏血液样品的采集与检测的技术人员。

  3.仪器设备:配备血液与组织样品采集、处理、保存设备,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设备。

  (四)净化

  1.首次检测、隔离、淘汰

  种鸡在5~6周龄时,进行第一次普检。淘汰阳性鸡及可疑鸡,隔离观察同群阴性鸡;间隔1个月对隔离鸡群进行普检,淘汰阳性鸡及可疑鸡,阴性鸡继续饲养留作种用。

  2.二次检测、隔离、淘汰

  种鸡在18~25周龄时,进行第二次普检。淘汰阳性鸡及可疑鸡,隔离观察同群阴性鸡;间隔1个月对隔离鸡群进行普检,淘汰阳性鸡、可疑鸡及其所产种蛋,阴性鸡继续饲养留作种用。

  3.再次检测

  若连续两次检测均为阴性的鸡群,间隔1个月按全群1%的比例进行抽检,若出现阳性鸡,则进行普检;若无阳性,则每6个月按鸡群1%的比例抽检。淘汰阳性鸡、可疑鸡及其所产种蛋。

  4.结果判定

  连续2次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该鸡群为净化鸡群;否则按照净化步骤循环进行。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鸡的处理均应在10天内完成。

  四、净化效果的维持

  (一)管理

  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全面做好清洁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人员进出控制隔离制度;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二)免疫

  种鸡场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鸡群实施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持续监测

  净化鸡群建立后,每6个月按全群1%的比例采集全血样品进行一次禽白血病监测,以持续维持净化鸡群的健康状态。

 

  附件8

种畜场、奶牛场(小区)布鲁氏菌病净化方案

  一、净化标准

  以种畜场、奶牛场(小区)为单位,连续2年无临床病例,且血清学或病原学监测结果连续1年以上无阳性。

  二、净化技术路线

  按照“检测 -扑杀/隔离-检测-扑杀/隔离-检测-扑杀/隔离-净化”的程序,采取对感染畜群进行扑杀、对同群阴性畜群进行隔离,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综合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开展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净化实施步骤

  (一)集成净化检测方法

  1.筛选检测:按照《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646-2002中规定的琥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全乳环状试验(MRT)进行检测,适用于血清样品和乳汁样品。

  2.阳性复核:按照《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646-2002中规定的试管凝集试验(SAT)进行阳性复核,适用于血清样品。

  (二)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按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根据净化结果分群饲养,不从非净化场引种;严格执行引种隔离、观察、检测制度。

  (三)净化前的准备

  1.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实施方案。

  2.技术人员:具有熟练进行尾静脉或前腔静脉血液的采集与检测的技术人员。

  3.仪器设备:配备血液样品采集、处理、保存设备,血清学检测设备。

  (四)净化

  1.犊畜检测、扑杀、隔离

  犊畜于20日龄时采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进行第一次普检,100~120日龄时,进行第二次普检。对检出阳性畜隔离并采用试管凝集试验(SAT)进行复核,对确诊阳性畜进行扑杀;间隔3个月再次普检,扑杀确诊阳性畜,阴性畜继续饲养。

  2.污染畜检测、扑杀、隔离

  采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对污染畜群进行普检,以后每间隔3个月进行1次普检,对检出阳性畜隔离并采用试管凝集试验(SAT)进行复核,对确诊阳性畜进行扑杀,直至全部阴性。

  3.成年畜净化群检测

  每年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普检,阴性畜继续维持,确诊阳性畜按照污染畜进行检测、扑杀。

  4.结果判定

  连续2次以上试管凝集试验(SAT)检测结果均阴性的畜群为净化畜群,否则按照净化步骤循环进行。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禽的处理均应在10天内完成。

  四、净化效果的维持

  (一)管理

  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全面做好清洁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人员进出控制隔离制度;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二)加强检疫

  种畜、奶畜调运必须来自于非疫区,调入后应隔离饲养45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

  (三)及时消毒

  从畜群中检出并剔除布鲁氏菌病畜后,对畜舍、用具及运动场所等进行紧急消毒;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的要求,对病死和扑杀的病畜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免疫

  种畜场和奶牛场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畜群实施除布鲁氏菌病外的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持续监测

  净化畜群建立后,每6个月按全群20%的比例采集血清样品进行1次抗体监测,以持续维持净化畜群的健康状态。

 

  附件9

奶牛场(小区)结核病净化方案

  一、净化标准

  以奶牛场(小区)为单位,连续2年无临床病例,且免疫学或病原学监测结果连续1年以上无阳性。

  二、净化技术路线

  按照“检测 -扑杀/隔离-检测-扑杀/隔离-检测-扑杀/隔离-净化”的程序,采取对感染牛群进行扑杀、对同群阴性牛群进行隔离,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综合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开展结核病净化工作。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净化实施步骤

  (一)集成净化检测方法

  1.免疫学试验:按照《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 18645-2002)中规定的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提纯蛋白衍生物)皮内变态反应试验方法(即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试验)检测,适用于活体动物的检测。

  2.病原学检测:按照《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 18645-2002)中规定的病原学诊断方法检测,适用于病牛的病灶、痰、尿、粪便、乳及其它分泌物样品的检测。

  (二)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按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根据净化结果分群饲养,不从非净化场引种;严格执行引种隔离、观察、检测制度。

  (三)净化前的准备

  1.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实施方案。

  2.技术人员:具有熟练进行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提纯蛋白衍生物)皮内变态反应试验的技术人员。

  3.仪器设备:配备样品采集、处理、保存和检测设备。

  (四)净化

  被确诊为结核病牛的牛群(场)为牛结核病污染群(场),应全部实施牛结核病净化。

  1.牛结核病净化群(场)的建立

  (1) 污染牛群的处理:应用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对该牛群进行反复监测,每次间隔3个月,发现阳性牛及时扑杀,并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4的规定处理。

  (2) 犊牛应于20日龄时进行第一次监测,100~120日龄时,进行第二次监测。凡连续两次以上监测结果均为阴性者,可认为是牛结核病净化群。

  (3)成年畜净化群检测

  每年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普检,阴性牛继续维持,确诊阳性牛按照污染群(场)进行检测、扑杀。

  (4)凡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疑似反应者,于42天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阳性,则按阳性牛处理; 若仍呈疑似反应则间隔42天再复检一次,结果仍为可疑反应者,视同阳性牛处理。

  2.隔离

  疑似结核病牛或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可疑牛须隔离复检。

  3.消毒

  (1) 临时消毒:奶牛群中检出并剔出结核病牛后,牛舍、用具及运动场所等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4.2.5的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2) 经常性消毒:饲养场及牛舍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如3~5%来苏尔溶液或20%石灰乳等。消毒药要定期更换,以保证一定的药效。牛舍内的一切用具应定期消毒;产房每周进行一次大消毒,分娩室在临产牛生产前及分娩后各进行一次消毒。

  4.注意事项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活体牛的免疫学试验,阳性牛的处理均应在10天内完成。

  四、净化效果的维持

  (一)管理

  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全面做好清洁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人员进出控制隔离制度;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二)加强检疫

  种牛、奶牛调运必须来自于非疫区,调入后应隔离饲养45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

  (三)及时消毒

  从牛群中检出并剔除牛结核病牛后,对牛舍、用具及运动场所等进行紧急消毒;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的要求,对病死和扑杀的病牛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免疫

  奶牛场(小区)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牛群实施除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以外的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持续监测

  净化牛群建立后,每6个月按全群20%的比例进行1次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监测,以持续维持净化牛群的健康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