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文旅保〔2022〕6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促进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3月18日

山东省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省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的申报、评定、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考古遗址公园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功能,且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代表性的特定公共空间。

第四条  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应坚持文物价值优先原则,展示策略、运营管理模式、各项文化活动等应符合考古遗址的文化定位和价值特点,并适当运用新技术手段;应以考古工作为前提,根据考古遗址所处位置,统筹考虑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产业布局、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实现考古遗址与城乡建设的融合发展。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开展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工作,并对其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进行监督指导,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省级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设中的考古、遗址本体保护展示等项目,优先纳入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库。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提供政策、资金、人员等保障。

第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适时组织开展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报工作,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申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址,可提出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

(一)已公布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获得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和山东“五大考古新发现”称号;

(二)文物价值高,保存状况好,历史环境佳,区位优势明显;

(三)“四有”工作扎实,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四)已开展考古研究工作,已编制中长期考古研究工作计划;

(五)保护规划已公布实施,或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六)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第九条  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书;

(三)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计划书;

(四)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为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

第十一条  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立项,符合以下条件,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可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市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一)所有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遗址的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

(二)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

(三)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四)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

(五)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并依据《省级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合格者,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授予“山东省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定的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省级考古遗址公园标识。

第十四条  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过程中,涉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可积极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并根据实际需要纳入相关旅游开发线路。

第十六条  实施“互联网+”考古遗址保护,将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纳入“好客山东”等各级文化和旅游宣传平台,利用新媒体进行展示宣传。

第十七条  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或由当地政府指定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运营,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严格执行文物保护规划和公园规划要求,加强遗址保护利用,发挥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的示范作用。

(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加强对考古遗址公园的监测,制止各种破坏行为发生;

(三)完善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解说系统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服务质量;

(四)组织开展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和遗址公园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的学习交流、培训教育与宣传活动;

(五)每年3月底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考古遗址公园上一年度的年度管理运营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

第十九条  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除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执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实行检查评估制度。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管理、运营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和运营不当,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损毁,已不具备省级考古遗址公园条件的,省文化和旅游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撤销称号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撤销称号的,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