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

豫牧〔2011〕51号


索 引 号 10200-01-2021-0011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畜牧局 成文日期 2011年05月18日
标  题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牧〔2011〕51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

豫牧〔2011〕51号

各省辖市畜牧局,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规范瘦肉精抽检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使用统一的瘦肉精抽检证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6月1日起,对我省出栏生猪(肉牛、肉羊)使用统一的《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见附件)。

  二、《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实行二联制,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畜主。瘦肉精抽检项目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种违禁药品。《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由各地按照统一样式印制,严格发放、使用和管理。各地要建立《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的发放、领用登记管理制度和专门的档案,做到妥善保管、严格发放、规范使用、统一回收。

  三、产地检疫时,检疫监管要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必须做到批批“瘦肉精”抽检。检疫人员对规模养殖场出栏牲畜每批按2%的比例抽检,对散养户出栏牲畜每批每户至少抽检1头(只)。抽检合格的出具《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同时做好抽检记录,存根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监督抽检档案。落实工作过程负责制。对抽检不合格的不出具检疫证明。

  四、屠宰环节,驻场检疫人员对我省的牲畜要严格查验、回收《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并做好工作记录;将回收《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存档备查。运输环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人员对我省的牲畜要严格查验《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驻屠宰场检疫人员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人员对无《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或填写不详实的省内牲畜,进行劝返,并及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省局将对牲畜产地在全省通报批评。

  五、《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仅限于我省出栏生猪(肉牛、肉羊)使用。出具《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时不得向货(畜)主收费。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召开监管对象座谈会、宣讲会、发放明白卡、宣传单、标语等多种形式,让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及相关方面了解瘦肉精抽检有关要求,自觉配合使用《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为使用《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样式).doc(附件请点击查看)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