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实施办法

并政办发〔2023〕34号


                                                         太原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ꎬ推进数字政府建设ꎬ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 2016〕 51 号)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 (国办函〔 2022〕 102 号) 和«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2021〕87 号) ꎬ结合我市实际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间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ꎬ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数据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的行为ꎬ适用本办法ꎮ第三条 太原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ꎬ纵向同国家、省共享平台级联ꎬ横向联通本市所有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ꎬ是全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的“总枢纽” ꎮ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ꎬ系指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含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 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ꎮ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在政务部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ꎬ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共享、依法使用、标准统一、安全可控原则ꎮ— 2 —因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 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ꎬ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 应当及时响应并无偿共享ꎮ 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ꎬ政务部门不得增设条件ꎬ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ꎮ第二章 工作体系第五条 市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ꎮ市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数据共享的规划、推进、指导、协调、规范、监督、考核等工作ꎮ各县(市、区) 、开发区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及共享工作ꎮ第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ꎬ做好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ꎬ统筹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ꎮ(一)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负责人、日常管理人员及联系人ꎬ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组织体系ꎻ(二)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数源鉴别和数据分类分级以及合规性、安全性、可用性评估ꎻ(三)编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ꎻ(四)整合、管理本部门政务数据ꎬ并在共享平台上进行挂接、更新和维护ꎻ— 3 —(五)提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需求ꎬ受理响应针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需求和申请ꎬ协调并提供本部门政务数据ꎻ(六)提出和处理政务数据共享异议ꎻ(七)维护政务数据安全ꎬ确保提供数据真实有效ꎬ使用数据正确合规ꎻ(八)与政务数据共享有关的其他工作ꎮ第七条 共享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ꎬ实现共享数据的全程留痕和防篡改ꎬ为全市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管理、归集挂接、共享交换、数据分析、异议处理、存证留痕、安全管理等服务ꎬ支撑政务数据的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跨系统互认共享ꎮ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ꎬ已建设的跨部门数据交换通道应当迁移至共享平台ꎮ第八条 共享平台由市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建设管理ꎬ提供相应技术支持ꎬ编制操作指南和标准规范ꎮ 各政务部门统一使用共享平台开展政务数据的提供、申请、受理、审批、答复、共享及目录编制等ꎮ第三章 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第九条 政务数据目录是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ꎬ实行清单化管理ꎬ支撑政务部门注册、检索、定位、申请政务数据资源ꎮ第十条 政务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时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 4 —(一)全量编目ꎮ 根据本部门“三定”规定ꎬ梳理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ꎬ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政务数据按要求应编尽编ꎬ全量编目ꎮ(二)规范编目ꎮ 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ꎬ明确数据内容、提供单位、共享属性、更新频率、安全等级、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ꎬ通过共享平台规范编目ꎮ(三)同步更新ꎮ 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ꎬ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职能变化等原因导致目录发生变化的ꎬ自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在共享平台完成更新ꎮ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ꎮ 政务数据目录经本级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ꎬ逐级汇聚至共享平台ꎬ由市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形成全市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实时发布的市政务数据目录ꎬ并向省级共享平台备案ꎮ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ꎮ(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ꎬ属于无条件共享类ꎻ(二)可为部分政务部门提供使用的或仅部分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ꎬ属于有条件共享类ꎻ(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ꎬ属于不予共享类ꎬ提供部门对不予共享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ꎮ政务部 门 根 据 山 西 省 « 政 务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要 求» ( DB14 /T2442—2022)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分类分级ꎬ科学合理确定共享— 5 —属性ꎮ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数据ꎬ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外ꎬ全部纳入数据共享责任清单ꎬ由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ꎬ经市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ꎮ第四章 提供和申请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按照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ꎬ将相应数据资源挂接至共享平台ꎬ明确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条件ꎮ 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事先经本部门保密审查ꎬ严禁将涉密数据接入共享平台ꎮ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方式可分为库表类、文件类和服务接口类等ꎬ提供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数据共享方式ꎮ 对变化频繁、时效性较强以及涉及跨部门并联审批和业务协同的政务数据资源ꎬ采用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ꎬ并加强接口调用的用户权限管控、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ꎬ保障服务接口稳定、数据动态更新ꎮ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更新机制ꎬ对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ꎬ确保资源及时更新、正常可用ꎮ 因共享数据资源更新需停用原资源的ꎬ应当保证新资源可共享使用后ꎬ再将原资源作下线处理ꎬ确保不少于 20 个自然日过渡期ꎬ同时共享平台及时通知资源使用部门ꎮ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ꎬ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在共享平台提出共享服务申请ꎮ 数据申请分为申请本市共享数— 6 —据、申请国家和省级共享数据两种情形ꎮ 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申请ꎬ由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判定ꎻ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申请须经相应提供部门审核同意ꎮ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申请共享数据时ꎬ须填写申请信息ꎬ相关申请内容保证真实、完整、准确ꎮ 申请库表类、文件类共享数据时须提交«数据库表(文件、文件夹) 申请表» ꎻ申请采用服务接口方式共享的数据时须提交«服务接口申请表» ꎮ第十八条 市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定期向各政务部门征集数据需求ꎬ政务部门根据履职需要ꎬ对未纳入政务数据目录ꎬ但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源ꎬ按照统一标准规范ꎬ形成数据需求清单ꎮ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及时响应数据需求清单ꎬ提供相关数据服务ꎮ第五章 受理和审核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申请本市共享数据ꎬ对于无条件共享类数据ꎬ由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审查ꎻ对于有条件共享类数据ꎬ经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先行审查后ꎬ由提供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ꎮ政务部门申请国家和省级共享数据ꎬ由市县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查ꎮ 市级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进入省级审核流程ꎮ第二十条 各审核环节对不予通过的数据申请ꎬ应当提供充分依据ꎻ驳回理由应当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ꎬ并与申请— 7 —部门主动对接沟通ꎬ说明原因ꎬ加强申请规范指导ꎮ第二十一条 提供部门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申请审核未通过的ꎬ由提供部门同级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确认ꎻ对驳回理由不充分或申请部门提出异议的ꎬ政务信息管理部门组织提供部门、申请部门针对数据共享申请事宜进行协调ꎬ根据协调结果确定数据共享审核意见ꎮ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对数据共享申请审核进行督促检查ꎬ提供部门未按要求完成数据共享申请审核的ꎬ政务信息管理部门予以监督通报ꎬ并指导提供部门及时完成审核工作ꎮ第六章 使用和安全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ꎬ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ꎮ 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数据ꎬ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ꎮ 对共享政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创新应用的ꎬ应当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ꎬ产生的衍生数据须确保不超过原始数据的授权范围和安全使用要求ꎮ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对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ꎬ应当及时反馈ꎮ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置ꎬ并回复核查处置结果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有疑义的ꎬ应当由使用部门反馈给市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核查ꎬ不得要求其自行— 8 —办理ꎮ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在完成数据共享申请后ꎬ应当尽快完成数据对接和应用ꎮ 不再需要共享政务数据的ꎬ按照提供部门的要求对共享政务数据及时进行处置ꎮ对 3 个月以上不使用或年访问量极低、以及违规违约使用政务共享数据等情况ꎬ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和提供部门可要求收回相关数据共享权限ꎮ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贯穿于政务数据共享全过程ꎬ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ꎬ对政务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进行监督和管理ꎮ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安全管理ꎬ开展共享平台安全运营和风险监测ꎬ协调处理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事件ꎻ督促政务部门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ꎬ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ꎮ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把政务数据共享作为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规划、审批及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ꎮ政务部门新建信息化项目ꎬ应当编制政务数据目录、预留通用标准的数据共享接口、汇聚挂接数据资源、提供数据对接说明文档ꎮ 对不支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信息化项目不予审批和验收ꎮ— 9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进行评估ꎬ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ꎮ 评估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数字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ꎮ各级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考核评估方案ꎬ出台相关考核细则ꎬ细化考核内容ꎬ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ꎮ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电子督查等方式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编目、挂接、共享、应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ꎮ 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由政务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ꎬ责令其限期改正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ꎬ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ꎮ(一)不按照要求编制或更新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的ꎻ(二)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和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ꎻ(三)随意采集政务数据、扩大数据采集范围ꎬ造成重复采集数据ꎬ增加社会成本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ꎻ(四)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数据目录和政务数据的ꎻ(五)不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数据目录和政务数据的ꎻ(六)对获取的共享数据管理失控ꎬ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ꎻ(七)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 10 —的ꎬ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ꎬ或利用共享数据开展经营性活动的ꎻ(八)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ꎬ拒不整改的ꎻ(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ꎮ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ꎮ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ꎮ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11 —抄送:市委各部门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ꎬ市政协办公室ꎬ市法院ꎬ市检察院ꎬ市工、青、妇ꎮ各民主党派太原市委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