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26日
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南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放外,均须纳入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范围。
第六条 南宁市数据局负责南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做好对南宁市授权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
南宁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是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南宁市授权运营活动。
第七条 运营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第三章 方案编制与运营机构选定
第八条 南宁市数据局负责组织编制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南宁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授权运营机构,并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南宁市数据局应做好授权运营协议的编制指导及备案管理,加强对协议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
第十条 运营机构应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具备从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所需要的软硬件环境,拥有成熟的数据开发管理能力、安全保障能力、专业服务能力等。
第四章 运营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南宁市数据中台为南宁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由南宁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南宁市数据局负责统筹指导,各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汇聚治理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确保数据资源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通过南宁市数据中台共享。
第十二条 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为南宁市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一平台,由运营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平台应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数据出域审核、安全监控等服务,确保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流程安全可控。
第十三条 数据资产应经安全评估并按资产管理权限审批后进行授权运营。南宁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应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公开,并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南宁市数据局应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对开发生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向产品开发和服务提供单位发放数据授权凭证。
第十五条 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运营协议期满或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南宁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公共数据运营授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定期向南宁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监测报告,接受南宁市数据局、行业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南宁市数据局应会同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建立南宁市公共数据安全防护标准,南宁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检查。各数据提供单位应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容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第十八条 南宁市数据局应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运营绩效评价体系,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南宁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考本细则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数据局负责解释,国家或自治区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