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若干举措〉的通知》,规范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进一步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赋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将《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落实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要求,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主体等术语含义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鼓励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第五条 省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统筹开展全省登记机构的管理、评价、监督等工作,明确省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设区的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市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第六条 按照统建共用原则,建设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采用区块链、数据水印等技术构建安全可信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环境,为数据的使用管理和追踪溯源提供技术支撑,并与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接,实现登记信息互联互通,支持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共享。平台应当具备统一身份认证、登记办理、赋码、查询和共享、存证溯源、安全保障等能力。各级登记机构应当在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上开展登记工作。
第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八条 省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各级登记机构管理。
(二)统筹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制定平台运营管理规范,加强各级登记机构的权限管理,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和安全保障。
(三)统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导各级登记机构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四)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强化数据源头治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实现数据质量可反馈、使用过程可追溯、数据异议可处置。
(五)组织开展全省登记机构的服务水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省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落实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其他工作要求。
第九条 市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明确本级登记机构,并向省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备。指导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和标准,提供登记服务。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导登记机构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级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落实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条 登记机构执行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和标准规范,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的登记服务,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 制定并执行登记办理、异议处理、登记结果查询码管理等业务规则,并报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二)依法依规开展登记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工作,并提供查询、咨询、培训、异议处理、存证溯源等服务。
(三)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妥善保管登记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四)加强登记结果管理,按照国家统一赋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五)在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六)落实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通过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申请登记前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
(三)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强化数据源头治理和质量检查,不断提升公共数据资源质量。
(四)落实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章 登记类型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主体信息。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经授权可从统一认证平台自动获取。
(二)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及承诺书等。
(三)数据资源情况。包括数据基本信息、数据存储信息、数据共享开放信息、共有数据信息等。
(四)存证情况。存证文件需真实反映数据存储情况,包括存储位置、数据库查询结果、操作日志等。
(五)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数据产品和服务名称、类型、简介、行业分类、用途等信息。
(六)应用场景信息。包括适用场景和禁用场景,列明场景的名称、行业以及数据产品和服务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七)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登记主体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形成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八)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数据来源、数据资源情况、产品和服务、存证情况等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的,或者登记主体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内容信息。
(二)变更登记内容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三)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主体、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信息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登记主体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信息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有关错误信息予以更正。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正内容信息。
(二)更正登记内容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三)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公共数据资源不可复原或灭失的,登记主体放弃相关权益或权益期限届满的,登记主体因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存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登记的情形,登记主体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登记说明。
(二)其他说明材料。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
(一)登记申请。登记主体在提供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登记申请。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登记主体应当按首次登记程序于本实施细则施行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以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
(二)登记受理。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登记主体及时说明理由。
(三)形式审核。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未完成的,应当向登记主体及时说明原因。
(四)登记公示。登记机构形式审核完成后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简介等。
(五)赋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第十八条 对于公示期内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终止登记。对于难以核实的异议,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转交至登记主体,登记主体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机构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审核结果,并反馈至异议双方。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由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已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的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后通过登记平台对该登记结果进行异议标识,按照公示期异议处理流程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异议双方。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推进登记服务标准化,建立健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实现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化管理、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一)目录编制。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对于已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完成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公共数据资源,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进行增补确认,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对于已建系统暂未编制数据目录的,按照要求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对于新建系统应当在项目立项时明确应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待系统建成后及时登记。
(二)目录应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在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展示,支持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促进供需对接,支持公共数据在人工智能、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等领域的应用,推进多元数据融合,拓展应用场景,激发公共数据要素潜能。
第二十条 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
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构可通过登记主体授权的方式,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共享相关登记信息。登记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不断优化和完善服务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容缺办理。对于基本条件符合但部分材料缺失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先行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人应当按承诺时间补交缺失材料,登记机构审核无误后正式归档登记信息,未按时补交的,将撤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登记机构的服务水平评价,共同推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网信、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跨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
(一)开展虚假登记。
(二)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
(三)私自泄露登记信息或利用登记信息不当获利。
(四)履职不当或拒不履职的情况。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主体有下列行为的,经核实认定后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
(一)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登记材料。
(二)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记结果进行不正当获利。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登记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保障登记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
第二十八条 登记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有关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相关责任义务,非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者由于难以避免的因素造成工作偏差的,依法依规不予或者从轻处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登记,按照财政部门关于数据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术语含义:
(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三)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不含事业单位)。
(四)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公共数据资源经过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可满足特定需求的数据接口、数据模型、数据核验、数据报告、评价指数等数据加工品和数据服务。
(五)数据提供部门,是指本省内依法采集、生产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坚持政府指导、市场驱动、守正创新、公益优先的原则,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有序流动与应用。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当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利用公共数据产生的相关收益,须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
第五条 在省、设区的市两级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市级及以下实施方案报省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按照统建共用、灵活配置的原则,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基础上升级安徽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为运营机构正常开展授权运营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安徽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应具备用户管理、数据供需管理、数据处理等基础能力,具备服务封装、数据沙箱、数据可视化等数据服务能力以及安全可信计算、数据脱敏、数据加密、全流程监控等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各类运营机构应当在安徽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上开展运营活动。鼓励运营机构在安徽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能力基础上拓展建设经测试认证的专业化数据开发技术支撑工具和运营管理工具,通过使用控制、数据沙箱、智能合约、隐私计算、高性能密态计算等安全、合规、可信的方式加工处理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 授权运营机制
第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协同”授权运营模式,建立健全“运营机构+合伙人”开发机制,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采用整体授权模式,以公平竞争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当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实施。
熟悉行业发展需求、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备相关资源优势的开发主体可采取合伙人方式参与运营工作,鼓励其他开发者、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数据领域研究机构等主体参与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二)具有公信力,在数字经济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数据要素流通体系建设方面具有行业引领性。
(三)熟悉并理解国家和省、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
(四)具备数据安全管理的环境和条件,具备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和应用的软硬件环境。
(五)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第九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授权运营协议应当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审议通过后签订。
第十条 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授权运营协议在运营期限届满时终止。运营机构不遵守授权运营协议相关规定的,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或者按照约定暂停执行或者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第三章 工作分工
第十一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统筹组织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运营机构资质审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成效评估、供数机制建立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指导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三)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四)完善安徽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为授权运营活动提供安全可信环境,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五)牵头组建由行业监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由其对场景建设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和安全风险等进行全面评审论证。
(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七)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保障数据安全。
(八)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运营机构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技术及安全评估、应急预案、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出境安全等,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
(九)按规定公开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十)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其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数据提供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明确本部门承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开展本部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公共数据资源更新和治理,及时向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汇聚本部门数据资源,负责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三)参与专家委员会和相关场景评审,配合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做好授权运营管理工作。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可依法依规推荐合伙人、提出场景建设方案,根据需要开展本部门数据采集、数据治理、数据接口开发、数据挖掘、数据分析等工作。
(五)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并开展定期评估,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财政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统筹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有关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数据安全相关监管。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单位应依法依规向审计机关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开发利用情况。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治理,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不得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登记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四)根据实际需求可在安徽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上配套建设用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的技术支撑工具和运营管理工具,提高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能力。
(五)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护公共数据安全。
(六)明确合伙人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则,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安全风险。
第四章 授权运营流程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流程包括授权流程、运营流程、开发流程和评估流程等。
第十六条 授权流程按照实施方案编制、机构遴选公告发布、授权申请、协议签订的步骤实施。
(一)实施方案编制: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梳理数据资源现状,建立全省数据资源“一本账”,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确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范围,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授权运营名称。
2.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3.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安全能力等。
4.授权运营模式。
5.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6.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7.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当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8.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9.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10.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11.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12.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遴选公告发布: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发布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申报公告,明确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
(三)授权申请: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向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授权申请,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
(四)协议签订: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当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
2.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3.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4.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5.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6.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
7.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8.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9.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退出机制。
10.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方式。
12.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13.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运营流程按照合伙人招募公告发布、合伙人申请、协议签订、数据质量管理的步骤实施。
(一)合伙人招募公告发布:授权运营机构独立或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领域发布合伙人招募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合作模式及相关要求。
(二)合伙人申请:合伙人提出合作申请,授权运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按程序选择合伙人。鼓励数据提供部门择优推荐本领域产品开发商作为合伙人,基于行业需求构建特色应用场景。
(三)协议签订:运营机构应当与合伙人签订合作协议。数据提供部门可根据场景建设需求等情况视情参与运营机构、合伙人协议签订,约定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合伙人三方权利义务,并报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共同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对于错误、遗漏等不满足场景应用需求的数据质量问题,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接收到数据治理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善并予以反馈。
第十八条 开发流程按照平台入驻及退出、场景方案编制、方案评审、产品开发、产品审查、登记备案、推广应用的步骤实施。
(一)平台入驻及退出:运营机构按程序授予及终止合伙人的运营平台使用权限。合伙人的入驻及退出应当报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场景方案编制:运营机构应当独立或会同合伙人结合市场分析情况,针对具体应用场景编制场景建设方案提交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场景建设方案应当明确场景建设目标、公共数据资源需求、数据产品和服务设计、数据加工处理方法、开发团队、安全保障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场景建设方案中涉及重要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办理。
(三)方案评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场景建设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和安全风险等进行全面评审论证。
(四)产品开发:运营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在确保个人隐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涉及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在获得真实、有效、安全授权后按应用场景使用。
(五)产品审查:运营机构及其合伙人在安徽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上加工处理数据形成数据产品或服务,在推广应用前应当对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数据安全进行审查,并形成安全自查报告报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数据安全审查重点评估下列风险因素:
1.是否超出数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2.原始数据、敏感数据、隐私数据直接暴露的风险。
3.数据模型、算法受到隐私攻击,造成敏感数据、隐私数据间接暴露的风险。
4.其他可能危害数据安全的风险。
(六)登记备案: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依据、应用场景、使用范围及方式等信息向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推广应用:运营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数据产品或服务使用协议,明确数据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计价方式、使用场景、使用条件和使用期限,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评估流程按照授权运营评价、结果反馈及限期整改的步骤实施。
(一)授权运营评价: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安全评估、绩效评价、场景效益、公益服务情况等内容。
运营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二)结果反馈及限期整改: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和“限期整改”。评估结果为“通过”,则由运营机构继续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评估结果为“未通过”,则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运营机构运营活动。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运营机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30日内完成整改,报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再次评估。
第五章 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安全要求:
(一)遵循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防护措施,严防公共数据泄露、篡改、损毁与不当使用。
(二)对于公共数据资源中包含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三)规范数据使用行为,严控数据获取和应用范围,确保数据专事专用、最小必要,禁止过度获取、误用、滥用数据。
(四)依法规范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不得在运营过程中提供、交易未经公开的原始数据,确保在安全、合规、可信的环境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五)数据安全管理措施应当覆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加工、使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实现全生命周期的溯源管理、日志记录和风险监测。
(六)涉及到数据跨境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护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过程中的公共数据安全,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合伙人提供脱敏后的公共数据抽样样例,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应急演练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
使用单位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在使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不当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外授权使用数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在推进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流程协同监管机制,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授权运营平台管理、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运营管理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对于未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置,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运营机构每年初应当向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报告,包括运营数据需求、数据使用情况、产生效益、数据安全等资料,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运营机构、合伙人要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取消数据运营从业资格;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将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考本实施细则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授权运营,按照财政部门关于数据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