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8日
咸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加速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助力咸阳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它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二)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公共数据经过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具有经济社会价值的数据集、数据模型、数据接口、数据服务、数据报告、业务服务等。
(三)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四)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五)公共数据开发主体,是指依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开展数据应用或产品开发等活动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开发主体”)。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数据局会同网信、发改、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解决数据供给、监督监管等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数据局负责牵头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及配套规范,负责向运营机构供给数据,指导、监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指导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推动发布数据产品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数据局供给本行业数据,督促本行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落实数据提供、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指导编制本行业数据资源目录,推动跨领域典型场景应用创新。
第二章 授权程序
第七条 市数据局牵头组织编制或指导本地区各类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可实施可落地。
第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审议通过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负责或协助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采取整体授权的模式,由市数据局实施,并逐步探索采取依场景授权等其他授权运营模式。
第十条 市数据局应当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招标、采购、谈判文件有关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授权运营协议应当包括《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运营期限、资产权属、续约或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由市数据局按照协议约定,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运营机构按照申请条件和应用场景选择开发主体进行数据开发利用,并签订授权协议。
第十五条 选择开发主体坚持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开竞争择优,不受地域、行业、所有制等限制,鼓励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广泛参与。
第三章 数据运营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运营机构应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使用应当遵循场景驱动、集约利用原则,按需申请共享数据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将数据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原始数据。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执行,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和数据质量逐级倒查反馈机制,提升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一致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数据质量问题并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汇集开发主体发布的数据产品形成目录,并动态更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坚持“谁授权谁监管、谁运营谁负责”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和合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数据局对运营机构加强监管,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推动公共数据规范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数据局联合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加强数据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数据泄露溯源、数据篡改和违规使用的监测预警机制,确保数据安全。运营机构应当配合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文件对本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