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路径,形成有效的授权运营模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运营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试点方案》、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邯郸实际,市数据局组织起草了《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16日。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hdsjj2024@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二、邮寄信函: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3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邯郸市数据局(邮政编码:056000),请在信封上注明“《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联系电话:0310-311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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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邯郸市数据局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1).docx
附件2意见建议反馈表.xlsx
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打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路径,形成有效的授权运营模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运营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试点方案》、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邯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并实施。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数源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和数据集合。
2.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3.实施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4.运营机构,是指依法依规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5.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基于数据加工形成的,可满足特定需求的数据加工品和数据服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透明、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数据供给
第五条 授权运营范围
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均纳入授权运营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数源单位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授权运营模式
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依场景授权”模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综合考虑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发展潜力显著、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等因素,探索在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重点应用场景领域先行先试,带动数据产品和服务多样化发展。
第三章 授权机制
第七条 授权主体
市人民政府是本级公共数据授权主体。数源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企业或单位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或购买服务等任何形式为由使其系统承建商直接获取公共数据运营权。
第八条 实施机构
市数据局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即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
第九条 授权程序
1.实施机构按照征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和应用场景、组织申报单位与数源部门供需对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应用场景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等流程,确定拟列入授权运营的应用场景。
2.申报单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场景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加强授权运营范围内的行业数据资源管理,挖掘本领域公共数据应用场景,及时进行申报。
3.实施机构将论证通过的应用场景实施方案提交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并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报省数政局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运营环境
市数据局统筹规划建设一体化智能平台,支持隐私计算等安全可信流通技术应用,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提供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确保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第十一条 资源审批
运营机构依场景提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经市数据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数源单位提供相应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不符合授权运营协议约定要求的,运营机构可以向市数据局提出数据治理需求,由其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符合授权运营协议约定的公共数据资源。
第十二条 产品开发
运营机构在市数据局统建的一体化智能平台内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经市数据局审核同意,可以将依法合规获取的企业数据和个人信息数据导入一体化智能平台,与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融合计算和产品研发。
第十三条 登记审核
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市数据局要求进行合规审核,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定价机制
市发改委会同市数据局贯彻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机制,科学合理定价。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运营机构用于公共数据产品开发和服务的投入成本、收入和支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单独列支、独立核算,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流通交易
运营机构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授权运营协议约定,自由进入流通交易市场,鼓励通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收益分配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原则,探索建立政府、企业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局深入研究数据资产收益分配路径,确保各权利主体依法依规享有收益权利。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鼓励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数源单位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
市财政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形成的使用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管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稳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运营机构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安全责任制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行“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数源单位负责本单位以及到实施机构之间的数据安全,应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公共数据安全。制定公共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结合公共数据应用场景,采用数据加密、数据脱敏等措施,提高公共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机构以及到运营机构之间的数据安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产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安全合规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授权运营安全防护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管控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
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机构以及数据应用过程及结果的安全,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充分利用隐私计算等各种安全技术和方法,建立健全高效的安全技术防护和运行体系,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过程安全防护和监测预警,防范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确保公共数据资源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
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机制
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监督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机制
市数据局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机制
运营机构按照市数据局要求,及时报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市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机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资格终止或者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并汇总梳理本区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按照半年和年度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数政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