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5〕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7年,建筑业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智能建造提质扩面,综合实力稳步提升,累计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50家,建筑业“链主”企业20家,打造建设领域省级科创平台50个,产业地位进一步提升。2030年,全面推进以智能建造为重点的建筑业发展,企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累计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100家,建筑业“链主”企业50家,打造建设领域省级科创平台100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产业强链推进工程。

1.培育建筑业“链主”企业。加快构建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全产业链协作机制,加强与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产业协同,完善建筑业全产业链体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以下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且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发挥“链主”企业引领作用,建立建筑业“链主”企业培育机制,支持“链主”企业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实施强链补链工程,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建设厅)开展建筑业“十链百场万企”系列对接活动,推进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供应链等方面协作。(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业全产业链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责任单位:浙江金融监管局、省建设厅)

2.构建一流企业梯队。实施建筑业“新雁阵”培育计划,建立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培育名录,推进技术创新、数字赋能,每年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培育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50家以上。各地可对首次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取得多领域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奖励。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完善助企纾困政策,重点对改革发展、转型升级中遇到困难的骨干企业“输血补气”。大力推进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行动,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积极培育工程建设领域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加强专业领域拓展。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参与“千项万亿”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以承诺制方式申请资质;鼓励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项目,支持联合体企业参与投标;竣工验收合格的联合体项目,联合体各方可将其实际承担部分作为资质申报、项目投标的业绩使用。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两项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在符合资质要求前提下独立参与相关工程项目投标。(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4.加快“走出去”发展。完善建筑业企业省外服务联络点,依托省外浙江商会建立建筑业委员会,开展省域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工商联)大力拓展境外市场,积极组织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国际工程展等对接交流活动。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企业“出海拓市”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申报援外资格,参与国家“两优”、重大援建项目建设。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保函手续费、人员相关境外保险等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对承建的境外工程,可作为业绩用于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投标和个人职称申请。境外优质工程纳入省级优质工程认定范围。(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实施转型发展协同工程。

5.推进智能建造提质扩面。开展智能建造提质扩面行动,健全标准体系,拓展应用场景,编制评价导则,强化人才培育,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发布智能建造技术产品应用目录,开展建筑机器人技术标准、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架构等共性标准研究,培育省级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试点项目并予以信用激励,支持试点项目创建优质工程。(责任单位:省建设厅)支持智能建造装备、建筑机器人产品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经认定的产品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建设厅)引导高校设立智能建造专业,共同推进校企共建建筑产业实习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建设厅)

6.提升建筑工业化水平。合理布局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按政策统筹省级有关资金,支持基地及项目建设。推进模数化、标准化、集成化设计,完善建筑工业化计价依据。(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鼓励新建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加快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技术应用推广,培育试点企业、试点项目并予以信用激励。(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7.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严格落实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建立全生命周期绿色建造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绿色建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科技厅)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各政策实施城市对医院、学校、场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优先采购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鼓励生产企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绿色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金融监管局)鼓励创建“无废工地”,并将“无废工地”创建纳入“无废城市”“无废细胞”评价,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名录并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和循环利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实施科技创新赋能工程。

8.推进企业科技创新。优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建筑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支持建筑业企业与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纳入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和认定为全省重点实验室的,按规定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开展建设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建立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技术论证机制,加强建筑业技术示范管理。(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9.深化数字融合应用。迭代升级“浙里建”系统,加强与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对接联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全过程集成应用和BIM建模交付标准建设,开展BIM辅助报建审批和施工图BIM审查试点,探索BIM数据模型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对接工作。积极推进建筑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加强AI技术与建筑应用场景融合。(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10.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才体系建设,培育省级建设领域工匠学院。持续推进建筑工人学历和技能“双提升行动”。(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建设厅)推进建筑业现代化产业学院建设,培育建筑劳务产业园、建筑工人服务园。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列入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开展建筑业领域新生代企业家“浙商青蓝接力工程”,推动薪火传承。(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工商联)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将建筑领域相关工种纳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可按规定提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推动建筑业高技能人才项目列入地方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

(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工程。

11.深化工程招投标改革。统筹推进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统一管理体制、交易平台,分行业构建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完善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优化评标办法,规范“评定分离”,强化评标专家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强化标后履约监管,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探索施工合同“网签”。加大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12.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破除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等问题专项整治,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定,加强省外进浙企业管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建筑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对上报数据异常、屡次迟报不报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建设厅)推进建筑业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编制企业合规指引。(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13.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加快建立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严格落实省市县三级信用审核机制,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应用于招投标、资质审批、市场监管等领域。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施信用差异化监管和评价,对信用优良企业在保证金减免、承诺制办理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14.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理由,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完善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推行工程无争议价款先行结算支付制度。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审价行为。(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五)实施服务保障优化工程。

15.加强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符合建筑业企业特点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帮助企业优化债务结构,推动贷款期限与建筑业企业经营周期匹配。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市场环境合理确定信用评级,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建筑业企业融资保障,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骨干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责任单位:浙江金融监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优化建筑业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优质骨干民营企业通过联合会商机制缓解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浙江金融监管局)

16.提升资金周转效能。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销户流程。(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金融监管局)深化建设工程领域保险、保函替代保证金改革。(责任单位:浙江金融监管局、省建设厅)鼓励合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加力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发挥政府和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对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做到“应付快付、应付尽付”。(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17.强化司法保障机制。健全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加强对涉建筑业企业产权、资金担保、合同纠纷等审判指导。规范财产保全,依法减少诉讼对项目建设的影响。落实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案件解决“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法院、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

本意见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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