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权程序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四章 数据运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 政府关于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实施 意见》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大力培育数据要 素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江苏省公共 数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各市、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遵照执 行本办法。-2- 第三条【用语定义】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卫生健康、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 单位(以下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 共服务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中央和省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机 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市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所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 本办法授权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 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向社会提供的活 动。 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经济社会活动的不同行业进 行分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所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是指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授 权运营域,提供公共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开发利用、监督监管 等的管理服务平台。 所称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以下统称“数据产品”),是 指通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形成的数据接口、数据模型、数据报告、 数据服务等。 第四条【总体要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原始数据不出 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 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开发主体高效利用公共数据积极性,释-3- 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丰富数据产品供给。 第五条【工作机制】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工 作机制,由数据、网信、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司法行政、财 政、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本市行政 区域内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解决数据供给、监督监管 监测等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职责分工】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汇聚公共管理和服务 机构提供的数据,并向授权对象供给数据;制定、解释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规则;指导、监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指导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推动形成数据产品目录;推动数据要素 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供给,督促本行业公共管理和 服务机构落实数据供给、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完整性和时效性;督促本行业落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严禁 利用公共数据非法牟利的行为;推动跨领域典型场景应用创新, 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第二章 授权程序 第七条【授权模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采用“两级主体、分 级授权”的模式,授权对象分为一级运营主体和二级开发主体。-4- 所称的一级运营主体,是指承担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包 括授权运营平台建设、数据加工处理、开发利用管理、服务能力 支撑、市场生态培育和安全保障等工作的法人组织。 所称的二级开发主体,是指基于应用场景需求,在一级运营 主体搭建的授权运营平台,开发利用经授权的公共数据,形成数 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的法人组织。 第八条【分级授权】本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数据主管部门试点 确定一级运营主体。一级运营主体按照准入条件和应用场景选择 二级开发主体进行数据开发利用,并签订授权协议。授权运营期 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各市、区不再成立一级运营主体,已成立的国有控股数据服 务商可按照准入条件申请成为二级开发主体。 第九条【准入条件】二级开发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本省、市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 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具备开展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专业团队和服务能力。 (四)落实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数据管理安全 保障制度;近 3 年未因发生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被公开通报。-5- 第十条【鼓励参与】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选择二级 开发主体坚持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开竞争择优,不受地域、行业、 所有制等限制,鼓励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授权协议】授权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运营 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安全要求、禁止条款、信用承诺、 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协议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授权运营期限, 在授权运营期限届满 3 个月内,应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优先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优先支持与民生紧 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包括金 融、信用、交通、卫生、科技、教育、就业、社保、文旅、体育、 能源、环保、农业、商贸、物流、制造、应急、公共安全等领域。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管理原则】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谁运营谁负 责、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和 合规责任。 第十四条【一级运营主体责任】一级运营主体作为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参与 数据运营相关主体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安全责任、行为规范 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合规审查、安全巡查、 风险评估、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投诉举报等机制,-6- 确保数据接入、加工处理、开发利用、服务支撑等全过程安全可 控;制定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数据安 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落实数据分类分级规则要求,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 保“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建立合规监测机制, 落实公共数据合规高效开发利用要求,确保开发利用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政策和协议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 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为二级开发主体 数据开发利用提供安全可信的系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 据安全评估审计等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提升相关平台系统 的安全合规水平。 (四)对授权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建立并动态维护数据资源 目录,跟踪反馈数据质量情况,保障数据服务质量。 (五)发布行业领域或特定场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公告,明 确二级开发主体准入条件,对二级开发主体进行资质审核、签订 授权协议、审核开发利用申请、审核数据产品发布,管理数据产 品目录,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并定期评估,保障运营工作高效顺畅 开展。 (六)对二级开发主体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业务咨询等服 务,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推动公共数据运营生态 健康发展。-7- (七)承担本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授权运营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二级开发主体责任】二级开发主体作为数据开发 利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承担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的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防护措施。 (二)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确 保开发利用和数据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符合行业管理 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根据协议约定安全合规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活动,按最 小必要原则,依应用场景申请使用数据资源,规范导入社会数据、 发布数据产品、报告应用成效。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一级运营 主体报告。 第四章 数据运营 第十六条【授权运营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是在电子政务 外网严格划分、用于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的唯一区域。公 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应在该域中建设运行,确保公共数据申请、 加工处理、开发利用不出域。 第十七条【平台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包括运营服务 平台和授权监管平台。-8- 运营服务平台为授权运营活动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 用环境,包含运营管理、数据接入、目录管理、融合加工、算法 建模、质量管理、接口生成等功能,具备身份认证、访问控制、 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隐私计算等安全技 术能力,保障数据安全。授权监管平台为授权数据提供全过程的 监管。 数据主管部门指导一级运营主体牵头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 营平台,坚持省市共建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统一通道】授权运营平台是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 营的统一通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通道,已建通道的应当纳入授权运营平台统一对外服务。公共管 理和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 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关 信息系统而使其直接获取数据运营权。 各市、区不再单独建设授权运营平台,鼓励市、区依托市级 授权运营平台,探索建设本地特色应用场景,形成成功案例后在 全市推广。 第十九条【数据目录编制】在数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指导监督下,一级运营主体应结合应用场景编制数据资源目录, 依据目录向数据主管部门申请数据。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9- 将公共数据从市公共数据平台交换到授权运营平台,提供给一级 运营主体加工使用。数据资源目录可根据授权运营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授权数据申请】二级开发主体结合应用场景,通 过运营服务平台提交数据资源申请,一级运营主体审核后提供。 在数据产品开发过程中,如需导入社会数据,经一级运营主体审 核后,可将依法合规获取的社会数据导入进行融合开发。 涉及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应当获得相关数据所指向 的信息主体授权后,按场景使用,相关授权记录应当依法留存。 第二十一条【数据产品发布】二级开发主体通过运营服务平 台提交数据产品发布申请,一级运营主体评估审核后发布。评估 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数据的申请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是否注明使用的数据来源。 (三)是否存在原始数据、敏感数据直接暴露的风险。 (四)是否存在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泄露、滥用等风险。 (五)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危害数据安全、运营合规和行业法 规的风险。 涉及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或行业监管等相关情形的,可由数 据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估审核。 一级运营主体汇集二级开发主体发布的数据产品形成目录, 并动态更新。-10- 第二十二条【产品交易流通】数据产品应严格遵循场内交易 原则,二级开发主体应将数据产品在数据主管部门认可的登记机 构登记,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接受价格主管 部门和数据主管部门对公共数据价格行为的监测监管。 第二十三条【产品定价】数据产品由市场定价,严格执行国 家和省公共数据价格管理政策。 一级运营主体以繁荣数据要素生态为目标,参考成本定价, 按授权协议约定向二级开发主体收取一定费用,并在数据主管部 门认可的登记机构或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登记。 第二十四条【收益分配】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 原则,保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 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鼓励多方合作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市 场化运营,探索成本分摊、利润分成、股权参股、知识产权共享 等多元化利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五条【数据供给激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供给数据 可获得数据产品免费试用、试点示范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其他 补偿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和一级运营主体可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具体数据资源供给评价和补偿方式由数据 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原则上有条件无偿使用。 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有 条件有偿使用。探索将公共数据有偿使用产生的收入作为国有资-11- 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现的非税收入统 筹用于支持数源单位数字化建设发展。具体激励方式由数据主管 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运营情况报告】一级运营主体定期向数据主管 部门报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整体情况,包括二级开发主体数据开 发利用情况、应用成效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数据质量】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 同建立数据质量逐级倒查反馈机制,以提升数据的准确性、相关 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于错误和遗漏等数据质量问题,行业主 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各行业主管部门 数据供给的质量情况纳入本市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 第二十八条【合规监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 一级运营主体加强监管,制定行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推动 公共数据规范运营;指导和监督一级运营主体实施数据开发利用 合规管理,对授权运营平台操作人员进行认证授权和访问控制, 对数据申请、加工处理、开发利用和产品发布等进行合规检查。 二级开发主体应定期接受一级运营主体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合规 审查。-12-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督】网信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公安、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明确各环节数据安全责任; 加强对授权对象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数据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情况、安全评估 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情况 等,实现对授权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管控。 第三十条【问题处置】授权对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或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影响数据安全或者使用不合规的行为,数据、 网信、公安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要求整改,拒不 整改或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其授权运营资格。 如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由 公安等单位依法予以查处,授权对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考核评估】数据主管部门定期对一级运营主体 的运营成效进行考核评价,会同网信、公安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授 权对象的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一级运营主体为本市 国有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同步纳入本市国资监管的重大专项任 务考核。一级运营主体应定期对二级开发主体的数据应用成效进 行跟踪评估。 第三十二条【退出机制】二级开发主体如发生以下情形,一 级运营主体有权终止协议、取消其相关权限、下架已发布的数据 产品、视情况销毁数据: (一)授权协议期满。-13- (二)因自身原因申请提前终止合作协议。 (三)在数据开发利用过程违反协议约定。 (四)对于评估结果较差的,经提醒或约谈后仍无改善的。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共数据授权 对象主体资格、运营方式等发生调整或取消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 行。国家和省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