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青岛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青岛市数据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合法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产业发展、数据安全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 【政府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部门职责】市、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和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业领域数据管理工作,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数据安全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基层治理中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提升治理效能。

  • 【标准建设】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

  • 【行业自律】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数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提供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从业者依法诚信开展数据相关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人才培养与培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领域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完善数据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

本市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教育培训体系。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 【数据权益保护】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或者取得的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法财产权益,以及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合法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公开获取数据、委托处理数据情形的权益保护】因合法处理行为对数据内容、数据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数据处理者对处理生成的数据和数据产品享有持有、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数据处理者可以对依法收集的已合法公开的数据进行处理。

受托处理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受托处理的原始数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衍生数据和结果数据,不享有持有、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禁止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使用数据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索要用户数据授权;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个人消费数据和消费偏好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或者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数据服务规则。
  • 【数据收益分配】本市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鼓励按照“谁持有、谁收益;谁投入、谁受益;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在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合理收益分配。

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根据投入和贡献程度,通过多种形式分配收益,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收益。

鼓励市场主体在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上自主制定分配规则,依法享有与其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收益。

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 【首席数据官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数据资源的整体规划、协同管理和开发利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推动数据资源汇聚治理、流通交易和开发利用。

  • 【公共数据资源】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是本市实施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的平台,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向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归集数据。

  • 【非公共数据资源】本市鼓励市场主体实施数字化改造,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规范非公共数据采集工作,实现全流程数据采集和标准化治理,提升数据供给质量,运营和开放自有数据。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在工业、交通、医疗、海洋等领域建设行业数据资源库,通过开放共享、交换交易、资源置换、增值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动行业数据开发利用。

  • 【数据质量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资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数据源头治理和质量监督检查,提升数据质量。

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鼓励专业机构提供数据治理和数据质量评价服务,促进提升数据资源质量。

  • 【公共数据共享】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高效共享公共数据。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核和反馈机制,并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和时限,推行公共数据负面清单制度。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动本领域垂直业务系统的公共数据按照属地原则,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回流至各区(市)及有关基层单位使用。

  • 【公共数据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完善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在授权范围内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规范加工,对外提供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获取合理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提供授权使用。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非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鼓励市场主体依法融合多源数据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市场主体依法获取的个人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取得特定数据来源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数据供需对接会、数据应用大赛、案例征集、合作开发等活动,增强运用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应用的能力。

  • 【数据融合创新】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创新,积极引导现代农业、工业制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海洋发展等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 【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促进实数融合,充分发挥数据在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绿色能源、智能装备、智能家电、数字贸易、海洋、航运、金融等产业中的支撑作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 【数据赋能经济社会领域】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发展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文娱、数字文创、智慧文旅、数字贸易等新业态,提高数据在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养老、文娱、体育、旅游、外贸、国防等领域的创新赋能水平。

第四章 数据流通交易

  • 【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建设】本市支持建设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为数据交易提供交易撮合、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以及数据资产价值、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服务。

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合规审查、争议解决等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

  • 【行业数据流通交易】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建设安全可信的行业数据空间,促进行业数据流通融合,汇聚、分析、挖掘行业数据价值,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算法、算力等资源。
  • 【数据跨境流动】本市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工作,支持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上合示范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探索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流动。
  • 【发展数据中介服务机构】 本市支持数据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数据治理、业务咨询、质量评价、价格鉴证、资产评估、合规审查等专业服务。
  • 【数据定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

  • 【数据资源会计入表和资产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数据资产使用审批、收入入库、收益分配等机制,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市财政部门应当宣传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指导企业规范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信托、数据保险、数据存证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资产化创新服务。

  • 【建设数据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基础设施规划和布局,支持建设智算中心、人工智能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可信数据空间等重大基础设施,推动数据可信流通、算力高效供给、数据高速传输、全程安全可靠。

市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通信、科技、国防科技工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完善数据基础设施,为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等提供支撑。

  • 【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本市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市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安排,会同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开展数据要素纳入统计核算体系相关工作。

 

第五章 数据产业发展

  • 【数字技术创新】本市鼓励开展云原生、数据标注、新型存储技术、云边端计算技术、数字水印、隐私计算、可信数据空间、匿名化等数据技术创新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数据汇聚、治理、流通、交易等全链条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 【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打造高质量数据集,多渠道汇聚、整合高质量多模态数据,支持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加强数据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 【开放应用场景】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放场景需求清单,培育数据应用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
  • 【培育数据企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企业培育,鼓励行业龙头和互联网平台企业设立数据业务独立经营主体,支持创新型中小数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推动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开展数据运营、数据交易、数据服务、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推动构建数据要素生态。
  • 【发展数据产业集聚区】本市建设数据产业集聚区,在发展基础良好、数据资源丰富、数据交易活跃的区域,支持数据企业集聚发展,探索集聚区内数据交换和共享,创新挖掘各行业领域的数据应用场景,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推动产城融合。
  • 【产业扶持】发改、工信、大数据、商务、地方金融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推动数据产业发展。
  • 【区域协同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黄河流域、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协同发展机制,在公共数据运营、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等方面开展合作,提高数据资源配置能力和效率。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部门,建立与国家枢纽节点的算力联动机制和跨区域算力调度机制,全面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第六章 数据安全

  • 【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本市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技术支撑,将安全贯穿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使用等全过程,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 【数据安全责任制】本市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并购等方式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责任。
  • 【数据安全保护的一般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加密、备份、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预警监测,及时评估和处理数据安全风险。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强迫、欺诈、误导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数据安全技术应用】本市鼓励部署应用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等数据安全技术,加强数据生产、应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
  •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本市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区(市)、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定期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事前风险防范】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风险认定等制度,加强对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
  • 【事后应急处置】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 【投诉举报机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督促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 【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处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应用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质量管控、校核工作的;

(三)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

(五)篡改、伪造、破坏、泄露公共数据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由网信、保密、公安、国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 【容错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区(市)、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数据资源管理、交易流通和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对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过程中造成的失误或者偏差,且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对在数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术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

(四)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六)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七)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