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数字经济方向资金管理,切实发挥省预算内投资效益,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持续做优做强我省数字经济,我委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有关文件精神,立足我省实际,起草制定了《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数字经济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3月29日前,将意见建议以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szjj@jiangxi.gov.cn,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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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数字经济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数字经济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数字经济专项(以下简称“数字经济专项”)安排管理,充分发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管理办法》(赣发改投资〔2021〕705号)、《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赣发改评督〔2024〕6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经济专项主要用于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固定资产投资,是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管理、编制下达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分解下达数字经济专项。
第四条 数字经济专项安排的具体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数字经济发展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通过实施数字经济专项,旨在推动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持续做优做强我省数字经济。
第二章 安排范围、方式
第六条 数字经济专项按年度安排资金,资金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能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七条 数字经济专项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数字化转型、数据基础设施等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范围如下:
(一)数字化转型建设方向: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区创新发展,培育打造数字产业集群;支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建设,提升数字经济发展能级;支持建设综合数字赋能平台,推动重点领域、跨领域跨行业及区域数据融通;支持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支持“数据要素×”落地应用场景,支持数据授权运营、开发利用、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示范场景项目建设,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投资安排标准根据数字经济专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专项的通知确定。
(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向:支持省级、行业、企业、区域等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数据资源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保障等服务。数据汇聚方面,支持建设数据网络、数据监测调度、数据汇聚存储、确权登记等设施;支持建设数据标注、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方面,综合应用数据技术,支持各类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和算力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数据安全方面,支持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平台,推动构建安全可控、监管有效、全程可溯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基础环境;支持建设数据运营监管、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防护平台。投资安排标准根据数字经济专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专项的通知确定。
第八条 数字经济专项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九条 对已获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专项支持的同一项目,数字经济专项不再重复安排。已获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企业,原则上5年之内数字经济专项不再重复支持,但同一企业实施的不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战略、政策、规划等要求,且符合相关专项安排原则、支持范围的除外。
第十条 申报数字经济专项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各设区市数据主管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印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负责筛选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提出拟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并报送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对各设区市数据主管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对于经济技术复杂、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及工艺方案等进行论证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根据审查或评审结果,研究制定投资计划,明确具体支持项目、投资支持规模,并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将拟支持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在委网站予以公示。
(七)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数字经济专项应落实到具体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设区市数据主管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在收到投资计划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二条 数字经济专项下达到具体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开竣工年月、项目总投资、本次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禁止向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数字经济专项安排的项目均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项目代码,并录入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涉密项目除外)。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应当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非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企业投资项目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 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数字经济专项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相关处室应当依托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启动所负责项目的调度(涉密项目由相关处室线下调度),并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下达的数字经济专项计划,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数据主管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数字经济专项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在线监管、实地查看等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数据主管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开展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投资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通过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各设区市数据主管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江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江西”网站公开,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数字经济专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适时修订调整。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