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2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调整用地评价方式和时序,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实现节地增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黑发〔2019〕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标准地”出让的重要意义

推进“标准地”出让是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承诺即开工”,建立政府和企业“双信制”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理清政府、市场与企业关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提升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市场运作、政府守信、企业履约、过程监管、失信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本实施意见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先行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和平整土地(“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估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控制性标准。

三、适用范围

“标准地”出让适用于全省各类园区的新增工业用地。各地要做好准备工作,在有条件的各类园区中探索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实行“承诺即开工”,促进项目开工落地。坚持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逐步完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探索向其他区域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哈尔滨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市县政府)要在各类园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重新评估。各地要提前谋划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前期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市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制定并发布不同产业类型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控制性指标以增加“亩产效益”和实现“节地增效”为目标,区分不同产业类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分类、强化总量控制(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明确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控制性指标,形成“可量化、可统计、可追溯、可调控”的动态指标体系。

(三)优化“标准地”配置方式。“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控制性指标应纳入“标准地”的土地出让方案中。“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实施市场化配置。对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鼓励各地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执行“标准地”出让政策。

(四)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市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达效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公布实行“承诺即开工”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使用权后,书面承诺可以达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审批条件并按规定公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企业在竣工验收前补齐相关审批手续。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

(五)强化“标准地”对标验收监管。项目竣工后,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3号)规定,依据“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对控制性指标一并进行联合验收。达产达效后,市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组织对“标准地”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复核,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管理,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五、职责分工

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园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要担负起推进“标准地”出让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层级和职责配合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出让工作落实到位。

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域评估,完成拟出让“标准地”必要的“五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达产达效后的合同履约复核。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节能审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产业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性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核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生态环境准入等控制性指标。住建部门负责提出区域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控制性指标,组织做好工程全过程施工管理与联合验收。水利部门负责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开展区域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地震部门负责推进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营商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标准地”出让过程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实施“标准地”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制定落实意见,细化完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操作流程、管理规范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标准地”制度实施取得实效。相关市(地)政府(行署)和哈尔滨新区的具体落实意见于2021年7月末报省政府。

(二)强化督促指导,狠抓工作落实。省政府有关直属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制定操作指南,在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制定标准、联合验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在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容缺审批、告知承诺、信用评价、“承诺即开工”等领域开展改革创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有效提高用地审批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用企业和群众听得懂、能理解的方式讲解政策要点、利好举措,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