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2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和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我们编制了《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209号)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230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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