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办水体函〔2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做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编制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自愿原则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工作,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评审通过后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