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体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百姓健身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体〔2020〕5号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工作局、财政局:

现将《温州市百姓健身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体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百姓健身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全民健身新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建百姓健身体育设施,促进百姓健身房持续健康发展,打造15分钟健身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新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百姓健身房申报、建设、管理、运营,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百姓健身房的建设、运营、退出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合办;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服务半径应有效覆盖所在地常住人群,且服务人口应不少于1万人;

(三)服务公众、效益优先。对符合相应条件的百姓健身房,予以适当补助,对出现不宜继续运营情形的百姓健身房,予以退出处理。

第二章         申报与建设

第四条  申报百姓健身房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百姓健身房建设场地由申报单位无偿提供,且不少于五年;

(二)百姓健身房的人工、水电、保洁等物业管理和维护、保养、更新、保险等运营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三)百姓健身房选址应能覆盖较多的人群、能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健身群众出入;

(四)百姓健身房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按功能划分为健身器材区和操舞房,功能区之间应有隔音隔断,避免相互干扰(装修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

(五)百姓健身房宜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具备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功能。

第五条 百姓健身房的分类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为一类百姓健身房;

(二)除第四条第(四)项外,其余条件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面积100平方以上且具备独立运营能力的,为二类百姓健身房;

(三)不符合一类、二类百姓健身房标准的,为三类百姓健身房。

第六条 申报百姓健身房流程:

(一)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业主委员会等,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提交《温州市百姓健身房建设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场地进行实地勘察,结合本地区百姓建设房建设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三)温州市体育局根据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结合全市百姓健身房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百姓健身房管理系统由温州市体育局提供,门禁系统和健身器材(配置标准详见附件3)由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提供,装修经费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自行提供场地、装修、器材,申报百姓健身房建设。

第九条  百姓健身房验收由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报温州市体育局备案,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与申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百姓健身房管理运营职责。

第三章         开放与运营

第十条  百姓健身房运营单位应成立管理团队,负责运营管理工作,开放运营期间至少1名管理人员在岗。

第十一条  百姓健身房除法定节假日外全年开放,每周开放56小时以上,且覆盖开放运营日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间段。

第十二条  进入百姓健身房锻炼的人员应签订《免责声明》,并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在饮酒、服药或治疗期间,或其他不宜参加体育运动锻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百姓健身房运动锻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进入器械区。

第十三条  百姓健身房运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免费或公益低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本百姓健身房日常管理维护,并定期将收支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器材管理使用:百姓健身房所采购器材保修周期不少于五年。健身器材设备不得外借,因场地限制无法配置标准数量器材的,运营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前上报当地主管部门调整器材配置数量。

第四章         经费与补助

第十五条 温州市体育局应将百姓健身房相关补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补助经费包括建设补助经费和运营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百姓健身房建设补助经费应用于新建百姓健身房的器材购置、门禁系统建设等;百姓健身房运营补助经费应用于百姓健身房日常运营、维护费用等。

第十七条 对申请新建并经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和温州市体育局审批同意的一类百姓健身房,给予建设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对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一类百姓健身房,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对县(市)范围内,新建的一类百姓健身房,给予一次性补助12.5万元。

第十八条 新建的一类百姓健身房,在建成后三年内给予运营补助;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一类百姓健身房,自2020年起三年内给予运营补助。温州市体育局对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的百姓健身房实施星级评定,一类百姓健身房补助标准按星级评定结果确定:

市区范围内,被评为温州市三星、四星、五星级的一类百姓健身房每年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6万元运营补助经费,平均不超过5万元;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二类百姓健身房,自2020年起三年内,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

县(市)范围内,被评为温州市三星、四星、五星级的一类百姓健身房,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2.5万元、3万元运营补助经费,平均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九条 温州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下达至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由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补助。

第二十条 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的百姓健身房在新建、运营、维护和器材更新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和体育部门要加强对百姓健身房补助经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运营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温州市财政局和温州市体育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联合检查。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百姓健身房的建设总体规划、技术指导和数据管理;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百姓健身房提供健身讲座、技能教学、国民体质检测等配送服务;

(三)统一组织百姓健身房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提升其指导、服务能力;

(四)根据后台监控数据,每月通报各百姓健身房运行情况,为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百姓健身房年度考评提供数据支撑;

(五)对全市各百姓健身房的开放运营、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器材维护、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实施百姓健身房星级评定;

(六)负责对百姓健身房相关补助经费提出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并对补助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百姓健身房相关补助经费的预算管理,并联合温州市体育局对补助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受理辖区内百姓健身房申报和退出申请,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负责辖区内百姓健身房器材采购、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器材维护和报废更新;

(三)监督、指导、检查辖区内百姓健身房运营工作情况。设立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咨询并提供必要指导服务,及时办理群众对辖区内百姓健身房的投诉和建议;

(四)受理辖区内百姓健身房星级评定申报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组织相关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进百姓健身房开展健身活动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六)负责对辖区内百姓健身房相关补助经费提出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并对补助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百姓健身房运营单位职责:

(一)为健身群众提供优质的健身服务;

(二)负责日常管理运营,建立收支管理台账并定期公示;

(三)承担百姓健身房安全责任,投保公共责任险,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根据群众需求和健身房实际,申请团课配送;

(五)负责健身器材设备的管理,包括日常保养、故障报修和报废更新,并承担相应更新经费。如有健身器材遗失,该部分赔偿更新经费由运营单位承担;

(六)签署开放承诺书(详见附件4),并张贴于百姓健身房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

(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评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百姓健身房,由温州市体育局做退出处理,并由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收回‘百姓健身房’标志牌和所有器械,责令退还该百姓健身房已收取的尚未使用完毕的充值经费: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星级评定不合格的;

(三)被多次合理投诉,核查属实,且拒不改正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一类百姓健身房每年健身人数少于5000人次、二类百姓健身房每年健身人数少于2000人次的;

(七)出现其他不宜继续运营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百姓健身房星级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暂定三年。